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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自贸区外资企业合同纠纷有了新选择
作者:bat365在线平台官网日期:2025/11/15 11:08浏览:
湖北日报讯(记者 汤薇薇 通讯员 吴忠轩)13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武汉长江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联合召开座谈会暨签约仪式,围绕“打造涉外纠纷解决首选地,建立诉讼、仲裁、调解协调机制”进行深入交流,凝聚共识。签署《关于共同打造对外商事关系优先解决地并建立诉讼、仲裁、调解协调机制的合作备忘录》。此后,如果武汉自贸区内的外资查封企业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在立案前移交法院送至调解中心;如果调解是成功后,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世界仲裁委员会申请出具仲裁函,使其立即生效;若调解不成,可指示WIC申请“特别仲裁”程序,以迅速作出裁决;在整个过程中,法院可能会采取措施保护申请并最终确保裁决的执行。形成“调解-仲裁-执行”的无缝闭环,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当前,武汉正处于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国内国际双循环重要节点城市的关键阶段。光电信息、生物医药、跨境投融资等涉外经济活动频繁。中外市场主体对“高效、公平、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在本次三方合作中,东湖高新法院作为司法权威,可以为协调机制提供司法政策指导和司法确认、执行保障,使纠纷解决结果更具权威性;武汉仲裁委员会依托国际化仲裁员团队和全流程在线仲裁平台,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仲裁服务,满足跨境纠纷“高效、便捷、保密、灵活”的需求;长江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可以作为中立第三方,在纠纷发生的早期阶段快速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协调三方形成的“分流指导-调解解决-司法/仲裁确认-执行保障”闭环机制,不仅能为涉外各方提供武汉决议的解决方案,也能帮助武汉逐步成为嫌疑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增加了“特别仲裁”制度,本备忘录也多次提及“特别仲裁”。“特别仲裁”在自贸区等特定领域设立创新仲裁程序,其程序更加灵活,审理时限更短,更符合国际商事仲裁惯例。从内容上看,特别仲裁制度可以体现在四个方面:方面:一是案件仅限于涉外因素的纠纷,包括两类,一是涉外纠纷,或者是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注册的企业之间的涉外纠纷;二是必须有书面约定,且地点必须在中国境内。同意作为仲裁地点。这意味着该案件必须适用中国仲裁法,所作出的裁决是中国仲裁裁决,须接受中国法院的司法审查。第三,仲裁员的选择必须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资格。统一要求。四是仲裁庭组成后,相关信息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协会备案,以便行业协会了解总体基本情况,总结实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和规范,对违法违规仲裁及时实施监督管理,确保专项仲裁规范、有序、公正。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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